【裁判要旨】
薛某与厨卫门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经朝阳市知识产权局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后,共同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法裁定薛某与厨卫门市经朝阳市知识产权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简要案情】
薛某于2013年7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卫浴混水阀(方体)”的外观设计专利,2013年12月11日获得授权。2022年8月薛某以厨卫门市销售与涉案专利相近似的卫浴混水阀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诉至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厨卫门市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法院征得双方同意后,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将该案推送至朝阳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在线调解。朝阳市知识产权局协调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厨卫门市停止销售被控产品并赔偿薛某维权合理支出2000元。经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司法确认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在诉讼程序之外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诉程序。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的衔接,既能发挥行政程序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优势,又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本案对朝阳市知识产权局主持达成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是辽宁首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该案对于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衔接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