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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造网:专利不分行业,侵权必究!

发布人:zhizaowang 发布时间:2023-05-24 330 次浏览

【基本案情】

       原告江苏某农科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粳稻ALS突变型基因及其蛋白在抗除草剂方面的应用”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江苏某农科院公证保全了被告安徽某种业公司在市场销售的“糯洁某号”籼稻稻种,经检测认为该产品中实施了与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2项技术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且该产品具有与案涉专利技术相同的功能、效果特征,构成专利侵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专利权利要求、技术领域、背景技术、适用对象均限定发明适用于粳稻,“粳稻”这一用来描述案涉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条件的技术特征,属于使用环境特征,其表现为限定专利保护主题对象的使用背景、条件、适用对象等,进而间接限定专利保护主题对象。而安徽某种业公司生产销售的“糯洁某号”稻种属于籼稻,粳稻、籼稻是水稻的两个不同亚种,因此,被诉“糯洁某号”籼稻种子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粳稻”这一使用环境特征,且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故被诉“糯洁某号”籼稻种子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江苏某农科院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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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

       本案既涉及到专利使用环境技术特征的认定,又涉及到种子领域专业知识,是典型的跨学科疑难复杂案件。裁判对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技术特征的认定作出进一步明确,对于专利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技术特征的判断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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